2015年上半年在职已分娩、引(流产)、上(取)环女职工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、生育津贴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03-19浏览次数:3856

各系(部)、处(室)、继教院:
   2015年上半年我院在职已分娩、引(流产)女职工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、生育津贴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,请各部门于3月30日前将本部门需申报人员的材料统一交至我处,所需材料如下:
   一、已分娩女职工需准备的材料
   1、结婚证原件
   2、独生子女证原件(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》原件及复印件)
   3、出院小结复印件
   4、异地分娩的,另需携带《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》及医院开具的有关费用票据。
   二、 引(流产)女职工需准备的材料
   1、门诊手术者:结婚证原件、病历(原件和复印件)、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(原件和复印件)。
   2、住院手术者:结婚证原件、出院小结的复印件
   三、上(取)环女职工需准备材料
   根据市医保中心的新规定,2014年10月1日起,上(取)环的女职工可通过单位进行生育津贴的申报,在此时间之前的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,不予申报。
   材料为:结婚证、病历(原件+复印件)和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。
   四、另外,处失业状态的男职工配偶,分娩后可通过男方至我处申请报销配偶的产前检查、分娩及流(引)产费用手续,但此种情况无一次性营养补助。所需材料为男方的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、出院小结复印件、男方市民卡复印件,以及附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女方无业证明原件。
   以上几类情况需特别注意的是:
   (1申报人员范围:与我院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已经满10个月的教职工。
   (2)已分娩女职工为产假期满,距生育时间尚不超过一年者;引(流产)女职工为距手术时间不超过一年者,寒(暑)假期间做手术的亦在此申报范围内。
   (3)女职工办理申报手续的,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持证人必须为女方。男职工需申报的,只需提交男方的结婚证、独生子女证原件以及其他材料。
   (4)引(流产)、上(取)环女职工申报成功后,无一次性营养补助,生育津贴由单位视情况按比例发放。
   以上,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申报的,请提前与我处说明,逾期不予办理。
   特此通知!
人事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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